银行结售汇头寸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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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指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二、申请条件
(一)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头寸限额。
(二)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银行结售汇头寸综合管理银行结售汇头寸综合管理,需调整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二)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三)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许可程序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
(二)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外汇局对银行头寸限额的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下列关于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下列关于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银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工作日内。
七、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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