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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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危险品运输安全承诺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内容,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 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査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 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内容,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 不符合条件的危险品运输安全承诺书,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一、下放事项。自2021 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 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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