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1782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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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注册>(2020)京0105刑初1782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_非法吸储分公司负责人_

(2020)京0105刑初17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系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固城镇北店村三街**。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利军(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2020)京0105刑初1782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以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函》等,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年化收益率24%-36%。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集资参与人及证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福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自愿认罪,系从犯,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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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利军(另案处理)等人于2014年至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中投成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函》等非法吸储分公司负责人,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年化收益率24%-36%。

经审计,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返利人民币31.559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58.441万元。被告人于2019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被告人退赔人民币4.6万元现在案。

‬本案的证据如下: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集资参与人刘某某、赵某某、白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协议书、交易凭证、营业执照、名称变更、银行账户等书证,辨认记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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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犯罪所得,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的罪责(2020)京0105刑初1782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储分公司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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